倾家荡产只因为在这上面签了个名
案例回顾 3年前,张先生朋友要借钱,张先生出于人情给朋友担保了。现在借钱的公司起诉张先生担保连责,张先生称对方不还钱的这段时间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当时只是做了担保,出事之前什么都不知道,这种情况下的担保连带责任还成立吗?该负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虽然张先生不知道朋友出了什么事,也没有告知他欠钱的问题,但是张先生本人一旦签字担保确认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租赁合同主合同合法有效,通知与否不影响担保责任的成立。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默认为连带责任。如果担保过后,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责任。 提示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起涨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是一种责任承揽行为,在替别人担保前一定要小心谨慎,要充分考虑被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不能冒然替他人进行担保。否则,在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编辑:王群 责任编辑:刘赫 如果您对此时有任何看法的话 |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thaituna.com/htqxhj/884.html
- 上一篇文章: 劲爆只要99元罗源湾海洋世界门票,
- 下一篇文章: 海豚视界合肥机动车选号将启用全国版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