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dquo你真棒rdquo,是给
1 在新加坡从事幼教工作的琳达回国度假,跟我探讨育儿问题。 “我发现中国父母有个特别不好的习惯,喜欢吹捧孩子。前天我去商场,一个三四岁的孩子自己吃了一小碗饭,她爸爸妈妈爷爷奶奶简直像看到地球之光一样,围着说‘你真棒’。这么大的孩子自己吃饭,难道不是他的本分?” 这个问题说到我的心坎里了。 我当然特别理解父母的心情。作为在打击、贬低教育环境里成长的一代,我们太明白肯定教育的重要,迫切希望自己的孩子自信、勇敢,不要受跟我们一样的苦。 但正如琳达所说,随随便便赞美一个孩子,并不能让他们树立自信,相反使孩子失去自我判断能力,变得敏感、脆弱、自恋,只能听好话,不能挨批评。 2一个家长跟我抱怨她女儿。女儿从小在赞美教育中成长,不仅在家人人夸,幼儿园还有专门的活动,让小朋友互相点赞。哪个孩子上课回答问题,或者帮老师做值日,其他小朋友一起鼓掌,说“嘿嘿你真棒”。 她慢慢发现不对劲,孩子做任何事情似乎都是为了得到赞美。读小学以后,情况变得更糟,因为不能经常听到“你真棒”,她变得不喜欢老师,有极强的挫败感和逆反心理。 这个孩子的问题,几乎是信奉“表扬出贵子”家庭或早或晚都会遇到的问题。 首先,过于泛滥的表扬让孩子失去规则意识。他们不知道什么是自己的本分和职责,容易因为获得赞美太容易,而丧失进步的动力。 如果把孩子比作海豚,海豚游泳,不会获得奖励,它顶球、套圈,才有小鱼干;但我们太多父母,过早献出了自己的赞美,让小海豚们觉得只要会游泳,就是世上最厉害的小孩,懒得再花时间和精力,学习顶球和套圈。 其次,过于草率的表扬,让父母与孩子都丧失了思考的能力。 我见过一边刷手机,一边对孩子说你真棒的家长。我忍不住问他,你觉得孩子棒在哪里,他抬头茫然地看了我一眼,说他自己看书,没来烦我,就很棒啊。而他的孩子,正在书店的童书角一页页撕书,玩得兴起,没空去烦爸爸。 第三,没有区别和分析的赞美,容易造成孩子的讨好型人格。 如果赞美是一种教育,它的目的是让孩子成长、内观,拥有挑战未来的巨大能量和优良品格;而那些随随便便,无时无刻不在赞美孩子的家长,只是为了暂时安抚孩子,让他们安静、听话、懂事。 孩子人小鬼大,很快就明白了做什么、怎样做,会让爸爸妈妈高兴。为了收获更多的赞美,他们可能失去对自身喜好的判断,变成心机小孩,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脸上笑嘻嘻,心里mmp。 3赞美教育的盛行,是速食化在教育上的折射。每个父母都希望一天说个你真棒,就能收获一个完美自信娃。 告诉你们,这!不!可!能!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心理学教授AnglaDuckworth,在对数千个样本分析后得出结论:决定孩子未来是否能够成功的,不是漂亮的外表、社交智力、很高的IQ,而是坚韧的品格、顽强的毅力,是抗压和抗挫折能力。 父母的随口赞美,让孩子失去的正是“坚韧”这种最宝贵的品格。 往往,喜欢随口赞美孩子的,跟喜欢随口打击孩子的是同一类父母。他们最大的特点是不动脑筋、简单粗暴、懒得观察,无力与孩子进行灵魂深处的交流。 我们小区有个妈妈,孩子小时候跳得高一点,她说你好棒;跑得快一点,她说你真聪明。等孩子上了小学,经常看到她在路上骂孩子,说你怎么这么笨。 过于随便的赞美,有时候是一种洗脑,让父母慢慢相信了自己的孩子与众不同,一旦孩子力所不及,父母先被挫败感打倒了。 父母都不能正确理解人生的困难,怎么培养孩子坚韧的品格? 4每个人的成长路上,最重要的不是做得好的时候被赞美,而是做得不好的时候被鼓励。 一个读者以前一直觉得父亲特别严肃。小升初,她读了本市最好的学校,第一学期考了全班倒数第五名,对于她这种“别人家的孩子”,简直是世界末日。 父亲却笑着对她说:“天外有天,人外有人,下次考倒数第10,我就买个新手机给你。” 期末考试,她已经到了全班中等。初二的时候,她重新回到了前十名。 她现在在英国读书,每次遇到困难,都会想起父亲当年的淡定与幽默。她说再动听的赞美,都比不上天塌了的时候,家长的淡定从容。父亲让她明白了,人生是长跑,不必只争朝夕,战胜困难的过程,比名次和荣誉重要。 5正向的肯定教育,从来不是简单的“你真棒”,而是考验父母细心、耐心和智慧的大工程。在这里,小羊给大家几点建议。 说“你真棒”,不如告诉孩子,这次好在哪里。好好吃饭,认真写作业,按时睡觉,收拾自己的房间,都是孩子的份内事。值得夸奖的不是他做了,而是他为这件事付出的努力,是他战胜自己的过程。 当孩子克服困难完成一件事,除了说你真棒,请多问一句,你是怎么做到的。让孩子进行自我分析,明白自己是如何进步的,下一次,遇到困难,他就不会随便放弃,这一点,对于培养孩子坚韧的品格非常重要。 孩子成功的时候,给他拥抱,失败的时候,给他肯定。失败的意义,不是让我们哭泣,而是爬起来,从另一条路通往成功。父母的态度决定了孩子能否跨越失败,把人生变成长跑。 随口的赞美,是孩子成长的毒药,甜而无用。为人父母,要用心感受孩子成长路上的困境与挣扎,不是你好的时候,我肯定你表扬你,而是无论你怎么样,我都接纳你帮助你,这才是最好的赞美。 云南省禁毒条例 第三章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涉嫌出境参与种植、收割毒品原植物的人员,应当及时劝阻,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制品。 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 第二十一条卫生、科技、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科研、医疗卫生、制药等机构,发现可能用于制造毒品、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物质,应当及时报告禁毒委员会。省禁毒委员会应当组织评估,必要时报告国家禁毒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检查,及时发现异常销售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凭处方购买、实名登记、限量销售、专柜专人管理等制度。 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发现出售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用于非法目的的,或者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从事旅馆、洗浴、会所、茶馆、酒吧、歌舞厅、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禁毒责任书,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在其场所内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 房屋出租人、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寄递实名登记、收寄验视、信息保存以及收寄人员禁毒培训等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等违禁物品的,应当停止运送、寄递,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交通运输、邮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禁毒联合检查机制,对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执行禁毒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对托运、寄递的物品进行抽查。对未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邮政、寄递、物流等经营单位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五条寄递、物流、运输、仓储企业应当加强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的管理。其分支机构、挂靠经营单位违法运输、寄递、仓储毒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含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工具、原料来源等违法信息。 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播、保存记录等措施。 公安、通信、网络等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查处网络涉毒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强网上涉毒违法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毒品联防联控机制,需要在口岸、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和交通要道设置查缉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在查缉地点应当设置警示牌。 公安机关在毒品查缉点对来往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等开展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应当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检查效率。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测,发现涉嫌毒品违法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公安、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共享、流向追溯、责任倒查等制度。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许可、备案等规定,建立和落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含有麻黄素类物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易被提取制毒物品的复方制剂,以及尚未纳入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但易用作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的化学品,由省公安机关会同负责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仓储时,应当出示合法来源证明及其相关许可文件。不能出示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海关在口岸监管区发现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不予放行,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调查,调查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货物所有人、发货人、收货人和运输人应当配合调查。 第三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可能用于制毒的出租屋、闲置厂房仓库、养殖场等场所进行排查,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门场所。对下列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条件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其在专门场所监视居住: (一)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患有艾滋病、癌症、尿毒症等传染病、严重疾病的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门场所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财政、卫生、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和救助保障。 ▼更多精彩推荐,请白癜风患者爱心工程北京最好白癜风医院的治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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